被处罚人: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林,总经理
被处罚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勇,董事长
被处罚人:周果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07027412
岳阳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碧城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违法擅自施工,周果林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碧城公司在大塘路以东、分水垄路以西建设的“碧桂园·奥体华府一期”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中建五局承包建设该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周果林系中建五局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1#、2#栋完成主体结构6层施工、4#栋完成基础施工、6#栋完成主楼主体结构正负零(地下室)施工、7#栋完成主楼主体结构西单元3层,中单元/东单元1层施工、8#栋主楼主体结构正负零(地下室)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695万元。
二、法律依据
1、岳阳碧城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中建五局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周果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岳阳碧城公司处以人民币104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肆仟元整)罚款;对中建五局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大写金额:壹万元整),对周果林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
2018年5月23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29号、30号、31号),三名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碧城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责令中建五局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现基础部分估算工程造价695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对岳阳碧城公司处以人民币104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肆仟整)罚款;对中建五局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大写金额:壹万元整),对周果林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www.365288.com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