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定位,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杜绝申报价格虚高现象。备案价格应一房一价、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销售价格应为备案价格。
二、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半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调高销售价格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商品住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后,除依法可撤销的情形外,不得撤销。
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城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六、未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电商费等预定性质的款项。
七、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备案价格强迫购房人签订阴阳合同在房价款外加价、捆绑搭售停车位(库)等不正当方式销售商品住房,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房价、炒卖房号、囤积房源赚取差价。
八、加强商品住房质量和竣工验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严禁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
九、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公开通报房地产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将其列入违法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名单,并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房地产企业资质(备案)证书。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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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